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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祭祀公業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
二、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祭祀公業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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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頒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符合以下規定者,得辦理寺廟登記:(一)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寺廟建造,取得建物用途為寺廟之建造執照,並於建造完成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二)建物外觀具所屬宗教建築特色,或經所屬教會證明具該宗教建築特色。(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二、符合上述三項要點者,可檢具以下表件向所在地區公所申辦,經本所
初審後函轉市府核辦: 1.登記申請書。2.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身分證明文件。3.寺廟登記表6份。4.房屋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5.寺廟沿革之書面資料。6.寺廟建物外觀照片。7.加入所屬教會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8.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私建寺廟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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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若死亡當然除去信徒資格。
二、如為自願放棄信徒資格者,則應出具辭職書,隨同會議紀錄函報轄內區公所備查。
三、另久未聯絡之信徒,應檢附連續二年未出席參加信徒大會之開會送達通知及會議簽到表等相關資料佐證並隨同會議紀錄函報區公所備查。
- 接到役男兵籍調查通知單,但當事人須上課可否由家人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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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直接上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n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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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備證件:1.申請書(申請報備書及檢查表)。2.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3.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4.區分所有權人名冊。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6.區分所有權人出席簽到簿。7.規約。
二、處理期限:7天。
三、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
四、申請方式:1.郵寄。2.親自到場辦理。3.委託辦理。
五、聯絡電話:07-6512003轉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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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備證件:1.申請表於公所再做填寫。2.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3.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印章。4.申請轉換投保單位應檢附轉出證明書。
二、處理期限:10分鐘。
三、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
四、申請方式:1.親自到場辦理。2.委託辦理。
五、聯絡電話:07-6512003轉146。
六、備註:
(一)年滿二十歲者,在學生應檢附學生證影本一份,畢業一年內者,檢附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二)一年內退伍者檢附退伍令影本一份。
(三)非當事人申辦者,代理人請攜帶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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